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 (2026年第2期)
一、中外知识产权合作动态
(一)韩国与中国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关系协议
近日,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李在明举行会谈期间,韩国与中国签署了一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伙伴关系协议。
据韩国知识产权部介绍,这份新的谅解备忘录对两国2021年首次建立的双边合作框架进行了扩展与升级,显著拓宽了两国之间的合作范围。
该协议涵盖了一系列领域,包括打击假冒商品、在专利审查和分析中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以及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商业化与金融化。
韩国知识产权部表示,此次合作旨在通过促进更快的获取和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改善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公司的商业环境,从而提高其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在签署协议之前,知识产权部部长金容善(Kim Yong-sun)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进行了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政策交换了意见,评估了合作现状,并展望了未来的战略方向。
双方还同意加强联合应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即针对正在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以获得不当商业利益的做法。
金容善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份备忘录以及加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合作,将更有力地保护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品牌。我们将继续深化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支持韩国企业出口和全球化发展。”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jlhz/sbjlhz/202602/1995302.html)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延长“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为进一步推动中匈两国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为双方企业提供持续、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经磋商一致,决定将“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延长五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
中匈两局将继续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匈和匈牙利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jlhz/qtjlhz/202604/1995666.html)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启动“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芬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经磋商一致,决定联合开展“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中芬两局将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芬和芬兰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两国企业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jlhz/qtjlhz/202604/1995664.html)
二、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
(一)柬埔寨推出专用地理信息数据库
柬埔寨在其新设立的数字知识产权中心(Digital IP Hub)框架下正式推出了专门的地理标志数据库。
此次发布标志着柬埔寨知识产权体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有助于提升透明度、改善公众信息获取渠道,并加强人们对受保护原产地产品的认知。
金边Abacus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维.哈斯克尔(David Haskel)表示:“这是我们首次拥有集中且全面的注册地理标志记录,而不再依赖零散的公告信息。这为品牌方、生产商和从业者提供了更高的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使他们能更好地评估保护状况、管理风险并识别潜在的合作或执法机会。”
该数据库收录了所有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完整名录及注册人的详细信息,明确了所有权归属与代理关系。同时包含官方产品说明书,其中规定了每个地理标志的管理标准与控制机制,为理解质量与原产地的定义及监控方式提供了依据。
哈斯克尔指出:“随着透明度和管理清晰度的提升,我们预计地理标志的申请和注册数量将会增加。与此同时,主管机构和行业利益相关方可能会更加重视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出口,并加强围绕受保护原产地产品打造本土品牌的建设工作。”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yz/qtyz/202603/1995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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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全面修订商标法:品牌所有者需关注的重点内容
赞比亚已步入商标保护的新纪元,《2023年第11号商标法》已于2025年12月26日生效。这是该国商标体系在过去60多年来出现的首次重大更新,引入了早已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现代保护措施。尽管该法案是一大进步,但部分内容,特别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尚未完全生效,企业应在未来的1年里密切关注发展动态。
1、现代化的商标框架
新法案取代了1958年的法律,针对当今的商业环境提供了更清晰、更灵活的结构。在新的配套《条例》发布之前,1994年的《条例》及现行官方费用将继续适用。
2、品牌资产保护范围更广
企业现在可以注册更广泛的商标权利,包括:
(1)服务商标;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驰名商标;
(4)地理标志;
(5)非传统商标,例如形状、颜色和声音。
这一扩展范围使公司能够保护其品牌标识中的更多元素。
3、更强的执法工具
该法案引入了更完善的机制,可帮助权利持有人更有效地保护其品牌:
(1)更清晰的异议、撤销和侵权处理程序;
(2)更强大的权利救济措施;
(3)关于不正当侵权威胁的条款;
(4)边境控制和反假冒措施。
这些更新增强了品牌执法力度,并有助于营造出更安全的贸易环境。
4、赞比亚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一项重大进展是赞比亚正式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该议定书旨在:
(1)使赞比亚能够成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定国;
(2)使赞比亚企业能够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缺乏针对《马德里议定书》的具体实施条例,该体系目前尚未投入运作。关键的流程,如审查时限、临时驳回规则和费用结构等仍有待确定。因此,目前指定赞比亚的国际申请尚无法进入到注册阶段。
5、总结
赞比亚的新《商标法》是一次受欢迎的、迟来的全面修订,它扩展了保护范围,加强了执法力度,并为国际注册铺平了道路。尽管《马德里议定书》的实施尚不完善,但总体而言,这些变化对于在赞比亚运营的品牌所有者来说是一个重大进步。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fz/sbfz/202602/1995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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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公布《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修正案
近期,墨西哥律师事务所奥利瓦雷斯(OLIVARES)通报称,墨西哥已于2026年4月3日公布《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FLPIP)修正案,该修正案作出的多项调整,将对该国的专利申请及审查策略产生影响。通报指出,此次修正案纳入了其他司法辖区普遍采用的机制,并引入新的程序性工具,旨在提升墨西哥专利体系的灵活性、法律确定性与效率。
将对墨西哥专利实务产生影响的调整内容包括:
1、优先权恢复:允许申请人在原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恢复优先权(即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原期限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通报称,此项调整使墨西哥与提供优先权主张补救措施的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奥利瓦雷斯在另一份预警通报中提及,《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修正案未涉及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家阶段进入的适用期限,但表示此次最新修正案或为墨西哥重新审视并有望解除现行针对国家阶段申请的限制打开通道。
2、临时专利申请:允许申请人以简化的形式要求获得在先申请日,随后在不可延长的12个月期限内提交完整申请文件。墨西哥临时专利申请不得主张任何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不予公布,亦不接受实质审查。
3、优先权文件:允许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要求申请人在现行期限(即自申请日起3个月)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及其西班牙语译文。
4、程序权利恢复:允许申请人申请恢复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丧失的权利,包括未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未缴纳授权费等情形。恢复权利请求须于逾期期限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自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提交,同时补齐遗漏的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官方费用。若请求获批准,IMPI将允许该申请继续审查程序。通报称,此项调整标志着墨西哥专利制度相较旧体系发生转变——旧体系下专利申请一旦被视为放弃即为终局且不可撤销。
5、缩短审查时限并限制审查意见通知书数量:为加快IMPI的审查进程,该修改规定,专利、实用新型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自启动实质审查起,作出最终决定的最长期限为1年。若1年期满仍未作出裁定,申请人可通过由IMPI领导委员会新设并任命的专门技术委员会,申请作出强制裁定。一年最长审查时限适用于修正案公布后提交的专利申请。而对于修正案公布前已提交且处于正在审查状态的申请,待专门技术委员会组建完成后,申请人亦可申请作出强制裁定。
该通报指出,上述修改自公布次日起生效,而待审申请仍将按照其提交时生效的法律框架进行审查。其中一份预警通报还提到,由于新工业产权法的实施条例尚未颁布,预计近期将予以公布。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mj/zlmj/202604/1995853.html)
三、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
(一)三星对中兴通讯的反垄断指控在德国法兰克福被驳回
三星与中兴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目前进展不利。这家韩国移动巨头未能在英国获得临时许可申请的胜诉。三星还不得不撤回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针对中兴行为的投诉。此外,法兰克福地区法院近日驳回了三星对中兴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案号:2-06O426/24),该判决于近日作出。
该判决书尚未公开,且很可能长期保密。尽管法院应JUVE专利媒体请求确认已驳回三星申请,但因涉及大量需保密细节,判决书很可能不会公布。
三星于2024年末向德国法院提起涉及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的合同成立诉讼,要求认定中兴因拒绝授予三星FRAND许可而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家韩国企业未能胜诉,仍可对判决提起上诉。
据JUVE专利媒体的信息显示,这是德国法院首次就基于竞争法的此类独立索赔作出裁决。但是,三星早在2022年就曾在慕尼黑地区法院与大唐的专利侵权案中提出类似申请。三星在诉讼过程中援引FRAND许可条款,并提出一份竞争法反诉。2024年慕尼黑地区法院驳回了该反诉请求。
与此同时,德国本土及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实际专利纠纷仍在持续。3月17日,UPC曼海姆分院将审理上述两家公司间的首起诉讼。该案涉及三星(案号:UPC_CFI_188/2025)与中兴通讯(案号:UPC_CFI_850/2024)之间的专利侵权主张。慕尼黑地区法院另安排两场口头听证会,分别定于3月底及4月份举行。
该法院已于2月中旬审理了中兴通讯对三星的首起侵权诉讼,预计将于4月15日作出判决。
这两家亚洲手机制造商围绕4G和5G标准的争端可追溯至2024年。在双方未续签现有许可协议后,三星于2024年圣诞节前夕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兰克福地区法院提交了现已被驳回的合同成立诉讼,要求该英国高等法院为中兴全球蜂窝专利组合设定FRAND许可费率。除多家中兴子公司外,三星同时起诉了分销商Livewire Telecom和EFones Com。
中兴迅速反击,在中国、德国及UPC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两起诉讼提交至UPC曼海姆分院。2025年2月,三星以两项UPC诉讼对中兴通讯进行反击。
此外,双方正在慕尼黑地区法院就涉及4G和5G标准的专利展开正面交锋。中兴与三星各自提起两起诉讼,分别提交至第七庭和第二十一庭。
这两家对手在巴西和美国也展开对决。例如在美国,三星就针对中兴提起FRAND原则及反垄断诉讼。
与此同时,三星援引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8.2条对中兴提起诉讼,指控其未提供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根据该条款,ETSI大会可要求相关技术委员会修改标准,使争议中的标准必要专利丧失必要性。
另一种方案是将相关标准条款转为非规范性条款,使相关知识产权不再具有标准必要性。但三星于2025年10月撤回了该申请。
2025年6月,英国高等法院向三星授予临时许可。但同年10月,中兴成功向英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编号:CA-2025-001926)。
法兰克福的反垄断诉讼在德国标准必要专利程序中实属罕见。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2603/1995371.html)
(二)戴森在与追觅的美发器专利战中再获临时禁令
同一专利、不同机型:戴森(Dyson)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再获针对追觅(Dreame)美发造型器的临时禁令。追觅不得在UPC成员国及西班牙销售其Dazzle型号产品。不过,UPC汉堡地方分院近日签发的此项临时禁令,效力并不及于英国。
由首席法官萨宾.克莱普施(Sabine Klepsch)主持的UPC汉堡地方分院再度作出裁定,通过临时禁令禁止中国制造商追觅在UPC管辖区域及西班牙销售特定美发造型设备。2025年8月作出的一项临时禁令覆盖旧款机型AirStyle与Dreame Pocket型号。2026年3月,卢森堡上诉法院将首份临时禁令的适用范围扩展至追觅新款机型Airstyle Pro、Airstyle Shine Multi、Pocket Neo及Pocket Pro。
本次裁决所针对的是以Dazzle名称销售的机型。戴森主张该产品同样侵犯其EP3119235号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手持设备的配件,尤其适用于热风造型梳等美发器具。戴森自身销售的Dyson Airwrap产品即可用于卷发。
UPC汉堡分院的法官现已认定Dazzle机型侵犯EP235号专利,并针对UPC管辖区域及西班牙签发了临时禁令(案号:UPC_CFI_2255/2025)。
1、长臂管辖2.0
与此前诉讼程序一致,长臂管辖仍是本案争议核心。临时禁令是否同时适用于英国及北爱尔兰,涉及五名被告中的两家:一家为追觅荷兰公司,另一家为总部位于英国的Cellcom公司。
追觅荷兰公司负责产品在欧洲的进口业务,法院据此认定其作为锚定被告及涉案专利的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但责任范围仅限UPC管辖区域及西班牙。尽管该公司是追觅在北爱尔兰的授权代表,但法院认为,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追觅荷兰公司构成英国法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或中间人。
与此同时,Cellcom公司是追觅产品在英国的独家经销商,并运营面向英国本土及北爱尔兰提供配送服务的网站。但UPC认为,本案未满足《布鲁塞尔条例》第8条要求的使该英国企业受UPC法规管辖所需的密切关联。据此,汉堡地方分院驳回了戴森针对英国的临时禁令申请。
2、上诉法院判决的直接影响
在本次裁决中,汉堡地方分院采纳了上诉法院近期判决中的若干关键要素,部分内容明确纠正了其先前的做法。
一审法院采纳并适用了针对欧盟境内住所地被告的宽泛国际管辖权,该管辖权亦适用于西班牙、英国等非《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成员国。法院执行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结论,即管辖权的成立无需证明境外侵权行为具有可能性。
但在本案中,汉堡分院的法官驳回了针对英国的管辖权,理由是依据《布鲁塞尔条例》第8条,本案与欧盟境内被告之间未形成足够密切的关联。原因在于,追觅荷兰公司在北爱尔兰的活动被视为纯粹是监管性质的,并未针对英国市场本身。此外,亦无法预见英国经销商Cellcom会在UPC被诉。
截至目前,媒体JUVE Patent尚未获悉当事人是否会就该临时禁令裁定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本案实体争议诉讼仍在汉堡地方分部审理中(案号:UPC_CFI_851/2025)。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2604/1995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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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