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6年第3期)
一、中外知识产权合作动态
(一)2026年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局长系列会议举行
近日,2026年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局长系列会议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率团线上参会。
会上,五局针对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和五局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作用进行了交流。会上还审议通过了合作项目梳理进展、五局联合声明和新的五局合作愿景,并就更新新兴技术与人工智能合作路线图初步达成一致。
在五局合作局长和产业界会议上,五局向产业界通报了各合作项目进展,各方围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先进可靠的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了深入讨论。五局介绍了近年来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工作情况,深入了解了产业界在人工智能领域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需求,各方同意继续开展建设性合作。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6/24/art_53_206903.html)
(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5月20日,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和俄罗斯总统普京的共同见证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局长尤里·祖博夫分别代表两局在谅解备忘录上签字。
根据该谅解备忘录,中俄双方将在知识产权领域进一步深化合作,推动共同发展。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5/27/art_53_206555.html)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缅甸商务部签署知识产权领域谅解备忘录
2026年6月16日,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和缅甸总统敏昂莱共同见证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缅甸商务部部长吞翁在北京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
根据该备忘录,中缅双方将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中缅经济、科技、人文关系发展。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6/18/art_53_206841.html)
二、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
(一)瑞士通过《专利法》全面现代化改革引入实质审查
瑞士已对其《专利法》进行全面现代化改革。此次改革旨在强化瑞士本国专利制度,并使其与国际标准更紧密接轨。新法律定于2027年生效。
瑞士《专利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制现有技术检索、可选的全面实质审查、接受英文技术文件以及全新的上诉制度。
2024年3月,瑞士联邦议会通过了《专利法》部分修订案,为瑞士专利体系引入新机制。在瑞士专利商标代理人协会(VSP–ASCPI–ASPTA)等多个机构的支持下,瑞士政府提出上述修订,旨在建立更完备、更透明的审查与上诉程序。
相关条例于2025年4月30日至8月22日公开征求意见。据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PI)介绍,本次全面修订的《专利条例》草案获得广泛认可。联邦委员会在5月20日的会议上批准该条例,并确定这部现代化专利法规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彼时讨论的大部分核心提案现已正式通过。
1、全面审查
本次改革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是全面的实质审查。瑞士联邦当局发布的新闻稿称,未来所有专利申请都将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此前,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主要审查专利的形式要件和排除的客体,未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全面审查。
今后,申请人可选择申请部分审查专利,或按照国际标准对申请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全面审查。其目标是打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瑞士专利,与国际上经全面审查的专利相媲美。
2、强制检索报告
此外,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将出具强制检索报告,以确定发明领域的现有技术,每份专利都将附带该报告。报告格式与欧洲专利局(EPO)出具的报告一致,会明确可专利性客体。
目前,瑞士专利申请仅需满足必要形式要件(如格式排版),审查员即可可签发部分授权证书,不会对现有技术进行审查。全面检索此前为可选项目,需单独申请办理。
改革旨在提升专利透明度与质量。修订后,与欧洲专利局一致,异议方可基于新颖性或创造性等实质理由质疑已授权专利申请。
申请人及第三方可对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提起上诉,上诉案件将由联邦专利法院审理,而非联邦行政法院。该局现行的异议程序(迄今从未启用)将予以废止。
3、语言与费用
今后,技术文件可提交英文版本。此举将降低翻译成本,提升瑞士专利体系对国际申请人的吸引力。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在常见问题解答中指出,本次改革导致系统成本增加。因此,专利申请人除缴纳200瑞士法郎申请费外,还需额外支付500瑞士法郎检索费。申请费现将涵盖15项权利要求,而非原来的10项。
该局表示,在新法规生效时已处于待审状态且尚未缴纳审查费的大多数专利申请,将自动适用新法。因此,这些专利的审查将按照新法规完成。
但对于处于审查后期阶段、且在2027年1月1日前已缴纳审查费且当时未被推迟的专利申请,将予以例外处理。此类申请的审查将依据现行法规完成。在此类情况下,将无法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即使已缴纳审查费,待审申请也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依据新法规进行审查。
尽管早期改革讨论中曾提及实用新型制度,但瑞士最终未引入该制度。在瑞士,部分法律仍可通过选择性公投程序提出异议,但本次专利改革未出现成功发起的公投。因此,本次修订在政治和法律层面已最终确定,将于2027年初正式施行。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oz/zloz/202605/1996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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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业和安全局颁布产业回流协议程序以缓解专利药品面临的100%关税
美国商务部下属工业和安全局发布《联邦公报》,明确制药企业依据第11020号总统公告申请企业专属回流协议的相关流程。根据该总统公告,部分专利药品及配套药用原料进口将适用《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款项下关税;同时授权商务部长签订产业回流协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第232条款关税减免。本文梳理本次新规的关税规则、关键时间节点、申请窗口与提报要求、产业回流协议申请材料细则、工业和安全局的审核与监管执行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和商务实操注意事项。
1、关税规则与重要时间节点
依据第11020号总统公告,自2026年9月29日起,对未列入公告附件三的公司生产的某些专利药品及相关药用原料将被征收从价税率100%的第232条款关税。该公告同时为部分国家/地区(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列支敦士登、英国等)及达成企业专属协议的主体设置了减免税率。仿制药及相关药用原料暂不适用本次第232条款关税。
已获批产业回流协议的企业,其涵盖的专利药品及相关原料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企业若同时签订产业回流协议,并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达成药品最惠国药品定价协议,在2029年1月20日前,相关合规产品可享受零关税。
2、申请窗口期与提报方式
《联邦公报》规定,向美国境内销售境外生产的、受新规关税约束的专利药品及配套原料的企业,均可申请签订产业回流协议。企业须于2026年6月12日前提交申请。申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pharma232@bis.doc.gov,申请材料可在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第232条调查网页上获取。该通知未规定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处理申请的具体截止日期。
3、产业回流协议申请材料要求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明确了企业申请回流须提交的全部资料,具体如下:
·申请企业主体信息及主要联系人信息;
·涵盖产品及相关原料的当前生产运营情况说明,包括生产地点和产能;
·关于美国市场销售额中由美国生产活性药物成分(APIs)所占份额,以及全球生产中在美国境内开展的份额的基准信息(需明确基准年和目标年);
·产业回流规划,包括投资计划、美国境内新建/扩建厂区方案,以及将专利药品、原料药、上游基础原料生产线转移至美国的时间安排;
·列明2025年1月20日至2029年1月20日期间,提升美国本土产能、扩大美国产原料药采购比例的具体指标,以及详细落地计划表;
·申请所涉药品及原料的具体产品信息,包括关税类别、产品说明、交易各方。
此外,《联邦公报》还要求申请人明确其计划将专利和知识产权组合中的哪些部分置于美国,并说明这些计划如何与拟议的制造业回流计划相契合。申请人必须列出所有不打算在美国建立制造业务的产品,并提供说明,包括说明在美国进行制造为何不可行。申请材料须由企业授权负责人证明,保证内容完整、信息真实。
4、工业和安全局的审核、跟踪监管与执法
工业和安全局将对申请逐一单独审核,并有权要求企业补充材料。若批准了回流协议,该局会将相关信息同步至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由海关按调整后税率计征关税。美国商务部可通过定期报告等方式,监督企业履行产业回流协议。若企业严重偏离协议承诺,关税待遇将被调整,包括取消减免资格、恢复至基准税率。对于同时签订最惠国定价协议的企业,公开信息显示,该定价协议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单独管理,产品享受零关税的前提是同时遵守产业回流与最惠国定价两项承诺。
5、法律、税务及企业架构相关注意事项
《联邦公报》虽主要规范申请流程与材料要求,但相关规则将对企业税务、知识产权、转让定价体系产生影响。例如,企业需梳理并可能转移部分专利资产至美国,这会与现有知识产权持有架构、成本分摊协议、关联方授权许可业务产生关联。
未经美国商务部另行批准,2026年4月2日之后采购的产品、新获授权许可的产品,以及申请人未主导研发的产品,原则上无法自动享受本次关税减免政策。
6、后续执行步骤
结合《联邦公报》及总统公告要求,企业可按以下流程推进工作:
1.梳理合规产品与关税影响:对照公告及附件,划定受约束的专利药品及原料范围,分别测算适用100%、20%、0%三档税率带来的预期风险;
2.制定符合工业和安全局要求的回流计划:整理现有生产、原料采购数据,规划2025—2029年美国区域投资、产能回流进度及知识产权落地计划;
3.组建跨部门团队筹备申请材料:统筹法务、贸易合规、税务、知识产权、生产、财务等部门,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
4.鉴于0%关税率,考虑最惠国待遇定价安排:结合企业定价策略与签约策略,研判是否申请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签订最惠国定价协议,以争取至2029年1月20日前的零关税待遇;
5.将第232条款规则纳入商业交易考量:在并购、技术授权、合作研发等业务的尽职调查及交割后规划中,同步评估关税与产业回流相关要求;
6.建立合规报送机制:搭建内部管理流程,跟踪产业回流承诺的落地情况,配合监管部门的定期上报与审计工作。
7、总结
本次《联邦公报》落地了总统公告授权的产业回流协议机制,为制药企业提供了合规路径:企业在履行详细的产业回流、知识产权本土化承诺后,可享受第232条款项下专利药品及原料的关税减免。申请须在2026年6月12日前提交,叠加关税正式生效时间,企业需在既定周期内完成方案评估;如有相关规划,可同步申请企业专属优惠协议。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mj/zlmj/202606/1996423.html)
三、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
(一)切勿剧透!日本侵权者遭重罚
尽管“哥斯拉”这一角色在过去几十年里一直令人感到恐惧,但这头所向披靡的怪兽,或许在日本著作权法面前找到了真正的克星。东京一家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数名被告因在某娱乐评论网站发布包含大量剧透的内容(涉及最新一部《哥斯拉》电影),违反日本相关法律,罪名成立。据媒体报道,其中一名被告被判处18个月监禁,并处以高额罚金(折合超过6000美元)。
本案源于日本行业组织“海外内容发行协会(CODA)”代表《哥斯拉》及动画《不死者之王》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东宝株式会社与角川集团)提出投诉而引发。警方经调查后,最终逮捕了运营该网站及发布相关内容的涉案人员,其中包括该网站的实际运营者竹内渡(Wataru Takeuchi)。日本检方就此提起刑事诉讼,由东京地方法院法官岛藤淳(Jun Shimato)审理。2026年4月16日,岛藤法官作出裁决:涉案网站发布的内容中,对相关影视、动画作品的场景、剧情及核心设定的描述,超出了对作品元素的合理使用范畴。
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规定:若作者是对电影、电视剧等作品进行评论或赏析,即便内容中包含对作品的描述,也可认定为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在本案中,日本检方主张:涉案网站发布的内容细节过于详尽,已从单纯的评论赏析,越界成为未经授权的改编演绎。例如,部分涉案内容直接大段引用《哥斯拉-1.0》与《不死者之王》的原文台词,还配发了大量作品剧照。检方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这些内容细节堆砌、几乎无实质评论,读者在阅读后已掌握作品核心剧情,会严重打消观众观看原作的意愿。检方同时指控,该网站通过包括《哥斯拉》、《不死者之王》相关剧透内容在内的文章吸引流量,赚取了数十万美元的广告收入。
尽管在美国的侵权者不会面临此类监禁刑罚,但本案中日方的核心论证逻辑,与美国诸多“评论赏析”与“改编演绎”侵权诉讼中的争议焦点高度相似。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经典判例双峰制作公司诉国际出版公司案(Twin Peaks Productions v. Publications International)便是典型例证。该案中,经典美剧《双峰镇》的知识产权方主张:一本未经授权出版的图书对剧情还原过于详尽,会导致观众不再租赁、购买剧集。尽管侵权方仅需支付赔偿金而非入狱服刑,但原告最终赢得了该案。
这起日本案件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发布剧透内容前请三思,判断自己是否已从合法评论越界为侵权改编。专注发布详尽影视剧透、剧情梗概的网站与社交媒体账号,很可能成为知识产权方维权打击的目标。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bqajzz/202605/1996000.html)
(二)英国法官在三星诉中兴案中裁定3.92亿美元的FRAND费率
在一场涉及4G、5G专利交叉许可的国际纠纷中,英国高等法院于5月1日裁定了专利许可费率。这是资深法官理查德.米德(Richard Meade)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案件中首次作出交叉许可裁决。此次裁定的费率远低于中兴通讯此前要求的标准。而就在前一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向中兴通讯送上重磅利好,裁定对三星下达禁令。与此同时,中国一家法院也作出了有利于中兴通讯的判决。
英国高等法院敲定的FRAND许可费率,介于中兴通讯与三星双方诉求之间(案件编号:[2026]EWHC999(专利案),案号:HP-2024-000044)。同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兴通讯的报价方案符合FRAND原则。中兴通讯在德国也取得胜诉:慕尼黑地区法院支持了中兴通讯的诉讼主张(案件编号:7O64/25),并对三星颁布侵权禁令。与此同时,该院第七民事审判庭驳回了三星提出的FRAND抗辩及相关诉讼请求(案件编号:7O2750/25)。
由理查德.米德法官主审的英国高等法院之所以介入并裁定法定许可费率,原因在于原交叉许可协议在2021年到期后,原告三星与被告中兴通讯未能就双方全球4G、5G专利组合的后续续约达成一致。判决书明确,三星为净付费方,因其智能手机销量远超中兴通讯。此外,三星更认可伦敦法院的裁决,而中兴通讯则认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FRAND案件审理结果具有约束力。
该案下一步将在英国举行裁定听证会,双方如有意愿,均可申请上诉许可。中国相关案件仍将继续审理,一审判决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此外,统一专利法院(UPC)、法兰克福地区法院、慕尼黑地区法院两个审判庭均还有相关侵权案件待审,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亦有专利无效案件在审理中。双方在巴西也存在专利诉讼纠纷。
1、运转失灵的国际体系
然而,此次争端的核心在于英国与中国之间相互冲突的判例法,这阻碍了纠纷的快速解决。米德法官在裁决中对此作出批评:“正如阿诺德上诉法官多次所言,诉讼泛滥是体系运转失灵的表征,其核心症结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规则中缺少争端解决机制。双方此前已有合意许可合作关系,也一致同意应当续签协议,且除价格外几乎所有条款都已达成一致,却仍认为有必要发起大量诉讼,这一点尤为令人遗憾。”
米德法官指出,三星认为符合FRAND原则的一次性专利许可费不超过2亿美元才算合理,而中兴通讯则表示7.31亿美元绝对没有超出FRAND标准。三星的报价参考依据,是双方2021年专利许可协议,以及中兴通讯与苹果2020年的许可协议。
2、自上而下定价法并不适用
米德法官将一次性许可费用裁定为3.92亿美元。这意味着三星需要向中兴支付的金额,几乎是其心理预期的两倍,但远低于中兴所主张的数额。
米德法官解释,他认为自上而下测算方法并不适用于本案。转而寻找合适的参照许可作为定价基准,最终选取了中兴通讯与苹果2020年签订的许可协议。该协议是中兴通讯有史以来首份对外专利授权许可,签订背景是当时中兴因美国制裁在美市场承压。裁决书中称,美国制裁重创了中兴原本蓬勃发展的手机业务,迫使其不得不尝试通过专利组合变现获利。
英国高等法院的此次裁决能否就此终结双方纠纷,目前尚不确定。英国法院在此裁决中,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处理上走得比其他法院更远。法院搜集并研判了大量资料,并据此确定了FRAND许可费率。其他法院,尤其是UPC和德国国内法院,尚未开展过同等深度的信息搜集工作。
在中英两国法院判决公布的前一天,诉讼双方也在慕尼黑法院当庭对垒。
3、慕尼黑法院裁定批准中兴通讯的禁令申请
与此同时,在4月最后一日,慕尼黑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审判庭就中兴通讯EP2654356号专利与三星EP3625887号专利相关案件作出裁决。庭审结束后,第七民事审判庭随即驳回了三星提出的FRAND抗辩及相关诉讼主张(案号:7O2750/25),同时支持了中兴通讯的诉讼请求(案号:7O64/25)。据德国JUVE 专利研究网站显示,这是中兴通讯在该系列诉讼中首次获得法院禁令。由于涉案4G专利大概率被三星全系设备采用,此举让中兴通讯掌握了谈判主动权。
不过该判决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需等书面判决理由正式出具后方可执行。
这一程序性限制是第七民事审判庭的新举措。审判长奥利弗.舍恩(Oliver Schön)要求双方在听审中作出承诺:在判决理由公布前,有关各方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法庭据此再正式宣判。
4、新审理思路落地实施
2025年夏季,舍恩法官在EP356号专利相关FRAND诉讼中,确立了一套全新审理思路,重点界定何为(FRAND谈判)善意意愿、专利使用方保证金的法律效力,以及临时许可协议的关联性等问题。
在三星EP827号专利对应的平行国内诉讼中,第二十一民事审判庭中止了案件审理,等待专利有效性裁决结果(案号:21O366/25)。此前3月末,该审判庭已驳回三星EP3580883号专利的相关诉讼请求(案号:21O3733/25)。由主审法官胡贝图斯.沙赫特(Hubertus Schacht)主持的该法庭,决定等待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专利有效性判决,相关庭审将于2027年年中进行。
针对三星EP883、EP887号专利,以及中兴通讯EP356、EP827号专利的平行专利无效诉讼,目前均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待审,对应案号分别为:6Ni38/25、5 Ni25/25、4Ni7/25、5Ni37/25。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2605/1996097.html)
(三)Nera Innovations针对小米的三项专利诉讼均在一审中宣告失败
1、背景
Nera Innovations是一家私募股权支持的非实施实体(NPE),该公司针对小米提起了3项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均收购自LG电子与捷德公司(Giesecke & Devrient)。目前,Nera Innovations在这3项专利的诉讼中全线失利。其中,专利号EP2642632(“无线电力接收器及其制造方法”)的授权版本已于去年被统一专利法院(UPC)汉堡分院宣告无效,其修改后的版本也被认定不构成侵权。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因对专利有效性存疑,已中止针对EP2947606专利的侵权审理程序。而专利号EP2916418(“无线充电与通信板及无线充电与通信装置”)在获得一份非约束性初步否定意见后,已于2026年2月被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正式宣告无效。
2、最新进展
近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EP2947606专利(“移动终端”)举行无效诉讼庭审——该专利正是此前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中止侵权审理的涉案专利。法院宣告该专利无效,Nera Innovations提交的从属权利要求亦未获支持。书面判决将在数月后发布,但法院已于庭审结束时当庭口头宣判。值得注意的是,EP2947606专利已过保护期,这意味着Nera Innovations无法再基于该专利申请禁令救济,仅能就过往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3、直接影响
Nera Innovations针对小米的3项专利侵权诉讼,在一审阶段已全部败诉。Nera Innovations若想挽回局面,必须通过上诉至少恢复一项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该公司在收到书面判决理由后,可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且大概率会选择上诉。但鉴于已过期的EP2947606专利无法再申请禁令,此次上诉的争议焦点仅局限于损害赔偿请求。
4、广泛影响
本案是一次极为彻底的抗辩胜利:小米在一审有效性审理阶段就成功将Nera Innovations的3项专利全部“宣告无效”。这一结果表明:素来以许可授权导向为策略的小米,在认定涉案专利稳定性不足时,具备强硬反击的意愿与能力——而多家独立司法审判庭的裁决,也印证了小米对专利效力的判断。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本案再次提醒:德国实行专利侵权与有效性分离的双轨制,虽历来被视为对原告有利,但当非约束性初步意见提前揭示专利缺陷、侵权法院据此中止审理时,该制度也会偏向被告一方。
企业在拓展海外业务过程中,如遭遇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可随时寻求本分中心的支持。本中心将依托专业化信息渠道与专家资源,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指导与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对案件进行动态监测与专业分析,提供应对策略咨询,对接境内外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以及普及海外维权共性知识与流程,旨在协助企业有效应对挑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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