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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6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6-09-01

一、中外知识产权合作动态

(一)申长雨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机构主要负责人举行双边会谈并出席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

当地时间76日至9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产权组织)第68届成员国大会系列会议期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瑞士日内瓦与西班牙、英国、奥地利、波兰、沙特、加拿大、澳大利亚、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朝鲜、瑞典等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以及欧盟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主要负责人分别举行双边会谈,参加了由产权组织主办的部长级非正式政策对话会,并出席了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

双边会谈中,申长雨同各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取得一系列共识。申长雨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过去一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顶层设计、法治保障、创新创造、保护运用、公共服务等方面均取得新的重要进展,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未来愿与各方携手努力,加强交流,为各国知识产权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会谈各方表示,愿进一步深化与中方的知识产权合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公共服务、质押融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人工智能在审查工作中的应用等方面开展深入交流,共同服务创新发展。会谈中,申长雨同西班牙、沙特、波兰、奥地利、乌兹别克斯坦和朝鲜知识产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同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和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分别签署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相关协议。

76日,产权组织举办了以“架桥者—驱动未来社会的创新与创意”为主题的部长级非正式政策对话会。申长雨参加会议并发表演讲,从法律制度建设、创新创造成就和经济增长赋能等方面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获得与会各方热烈反响。

77日,申长雨出席了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他指出,中方高度重视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牵头开展多个合作项目,取得了良好成效。希望金砖各方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势头,推动取得更多有益成果,不断提升金砖合作的影响力。会上,金砖各方围绕合作项目最新进展,以及第18届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形成重要共识。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14/art_53_207186.html

 

(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奥地利专利局签署更新版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奥地利专利局在日内瓦签署更新版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奥地利专利局局长斯特凡·哈拉塞克分别代表两局签署文件。

今年,恰逢中奥两局建立双边合作伙伴关系四十周年。此次备忘录的签署是继20257月维也纳双边会议后,两局深化合作的又一重要标志。

根据备忘录,双方将重点围绕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与经验交流、专利审查高速路等方面深化务实合作,以进一步增进两局对彼此知识产权制度的相互理解,并为中国和奥地利企业的创新成果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9/art_53_207137.html

 

(三)中欧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于202681日启动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的共同决定,中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于202681日启动。

中欧PPH试点启动以后,双方申请人可以按照中欧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欧洲专利局提出PPH请求。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8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机制,为我国申请人的海外专利申请快速获权提供了有效支撑。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1/art_53_207492.html

 

(四)中印(尼)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于202681日启动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司法部知识产权总司的共同决定,中印(尼)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自202681日启动,期限为五年。

中印(尼)PPH试点启动以后,双方申请人可以按照中印(尼)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司法部知识产权总司提出PPH请求。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8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机制,为我国申请人的海外专利申请快速获权提供了有效支撑。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1/art_53_207491.html

 

二、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

(一)美国专利商标局扩大了A类专利代理人资格准入标准,将生物医学科学学位纳入其中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近日发布《联邦公报》公告,宣布对《执业资格通用要求公告》(GRB)作出行政修订。该公报概述了取得注册考试资格、从而有资格在该局从事专利事务所需的科学和技术资格。本次修订将B类学位中的生物医学科学学位调整至A类,扩大了可直接满足专利代理人注册考试科学技术资质要求的学位范围。

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条第(b)(2)(D)款,USPTO局长拥有法定职权,可要求拟执业人员证明自身具备“能够为申请人或其他主体提供有效服务所需的必要资质”。GRB将符合条件的学位划分为三类。A类包含指定的学士、硕士以及哲学博士学位,持有该类学位可自动满足科学和技术资质要求。B类涵盖其他具有技术和科学培训背景的学位,但需要提供额外证明文件。C类适用于依靠工程或科学实务经验申请资格的人员,通常以通过工程基础考试作为证明依据。

USPTO会定期重新评估哪些B类学位应当调整归入A类。20219月,在对B类申请进行前期审查后,该局将14个学位新增纳入A类。2021年的更新是源于USPTO2021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该局表示,正式实施调整方案前共收到32份意见,绝大多数意见支持拟议的变更。2022年,该局就将此项审查正式纳入3年一轮的常规周期征求了公众意见,并于20235月实施了该提案,承诺自2023年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该时间表对B类学位进行重新评估。

20235月公告设定的3年周期现已届满,USPTO审查了在此期间参加B类注册考试的申请人数据。根据本次审查结论,该局决定将“生物医学科学”划入A类。USPTO称:“将该原B类学位纳入A类清单,能够提升运行效率,简化准专利执业人员的申请流程,并吸引更多有志从事专利执业的人员参与报考。”

本次审查依据注册考试申请人数据以及各类学位的公开信息开展。公告重申,A类清单属于非穷尽清单;若申请人一并提交的成绩单能够证明所持学位等同于清单列明的A类学科,相关学位同样会被认可,例如分子细胞生物学学位可被认定等同于生物学学位。学位等同认定并非指两种学位完全一致,而是二者具备同等或相近的科学技术严谨性,足以达到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标准,这一标准在PremyslerLehman案中曾被援引。

除此之外,USPTO说明了现阶段暂不将人工智能相关学位纳入A类的原因。公告指出:“过去3个自然年度内,仅有一名申请人持有应用人工智能学位,同期无申请人取得独立的人工智能专业学位。”公告解释,目前大多数院校尚未授予人工智能独立学位;各大高校开设的人工智能学位项目在课程覆盖范围、难度上差异较大,部分项目包含大量非技术性课程。

USPTO表示将持续跟踪、收集并分析人工智能学位相关数据,同时说明,倘若后续认定某人工智能学位等同于计算机科学理学学士学位,则会考虑将该学位纳入A类清单。

纳入生物医学科学的新版GRB2026811日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该局指出,该公告旨在向公众厘清规则,但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取得执业资格所需的具体科学技术标准并未直接规定于《联邦法规汇编》第37编第11.7节条文之中。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bmz/mg/202608/1997466.html

 

  • 沙特阿拉伯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为全球品牌保护开辟了新机遇

对于在沙特阿拉伯经营或计划拓展业务的企业而言,跨境商标保护即将变得更加便捷。

沙特阿拉伯将于202678日交存《马德里议定书》加入书,并于2026108日正式成为马德里体系的成员。作为中东地区最大的经济体和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国,沙特阿拉伯的加入是近年来国际商标保护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这也意味着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六个成员国中已有五个成为马德里体系成员,进一步强化了该地区的商标保护。

马德里体系使企业能够通过一份国际申请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获得商标保护,无需在每个国家分别提交国家申请。对于全球商标权人而言,现在可以在国际注册中指定沙特阿拉伯;而沙特阿拉伯企业则可通过一站式简化的申请,在130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其优势远不止于便利性。国际申请人可减轻行政负担,避免许多前期认证要求,并简化全球商标组合的管理。与此同时,沙特阿拉伯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能够以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成本拓展国际业务。

这一里程碑也体现了沙特阿拉伯在2030愿景”框架下,持续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体系的承诺,从而为创新、投资和国际贸易营造更具吸引力的环境。

尽管马德里体系简化了申请流程,但当地审查标准、异议程序以及沙特阿拉伯特有的法律要求仍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制定周密的申请策略对于最大限度地获得保护并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至关重要。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yz/sbyz/202608/1997249.html

 

三、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

(一)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裁定英诺赛科的氮化镓芯片侵犯了英飞凌的一项专利

慕尼黑地区法院第21民事审判庭作出裁定,认定中国芯片制造商英诺赛科(Innoscience)及其欧洲经销商MEV电子服务公司销售的氮化镓(GaN)产品,侵犯了英飞凌的一项专利。本次判决是这家德国半导体巨头在针对英诺赛科发起的专利维权系列诉讼中,最新取得的一场胜诉。

在审判长胡贝图斯.沙赫特(Hubertus Schacht)的主审下,第21民事审判庭认定,英诺赛科与MEV电子服务公司推出的氮化镓产品侵犯了英飞凌在德国的DE102017103054号专利。该专利保护一种特定的半导体芯片晶粒结构。

73日,由塞巴斯蒂安.本茨(Sebastian Benz)与尤莉亚.奥伯迈尔(Julia Obermeier)共同组成的审判庭作出判定,判令二被告停止在德国境内销售、分销涉案侵权产品,并履行详细信息报备与账目提交义务。法院同时认定二被告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判决在提供担保条件下可予执行。

本次判决涉及4家英诺赛科子公司(案件编号:21O6442/24)及独立经销商MEV电子服务公司(案件编号:21O6444/24)。

中止申请遭驳回

该案审理过程中,英诺赛科主张未侵权,并请求在针对涉案专利的撤销程序结果出炉前中止诉讼——该中国芯片制造商此前已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了该撤销程序。但该审判庭驳回了英诺赛科的上述诉求。据悉,英诺赛科拟针对两项判决提起上诉。

此项裁决是在一系列对英飞凌有利的一审判决之后作出的。今年6月中旬,同一审判庭曾判定,英诺赛科及其欧洲经销商CODICOMEV电子服务公司的产品,侵犯英飞凌德国专利(专利号:DE102017100947)。次日,该法院还在涉及相关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DE202017007691)的平行诉讼中,同样作出了有利于英飞凌的判决。目前英诺赛科尚未决定是否对这两项判决提起上诉。

20258月,慕尼黑地区法院曾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英诺赛科的氮化镓产品侵犯英飞凌德国专利(专利号:DE102014113465),该案目前已上诉至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仍在审理中。此外,英飞凌还依托一项美国专利,在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英诺赛科提起专利诉讼。

氮化镓是半导体领域核心材料

英飞凌手握约450个氮化镓专利家族。氮化镓是高性能、高能效电力系统中的核心半导体材料,基于氮化镓的芯片在电动汽车、可再生能源系统、数据中心和工业自动化领域尤为重要,因为与传统的硅半导体相比,它们能使组件更轻便。

2023年,这家德国半导体企业以8.3亿美元收购加拿大GaN系统公司,大幅夯实了自身在氮化镓领域的技术与市场地位。而英诺赛科则宣称,其是全球最大的芯片制造用氮化镓晶圆供应商。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2607/1996897.html

 

(二)KPNOPPO之间的LTE专利之争仍在继续

OPPO在与KPN(荷兰电信公司)围绕LTE专利组合许可的纠纷中再度胜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对KPN其中一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但双方纠纷的拉锯战或将正式加速升级。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就OPPO针对KPNEP2291033号(简称:EP033号)专利的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终审判决。此前仅有该专利第14项权利要求遭到质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此前已裁定该项权利要求无效。KPN就此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已失败,法院驳回了该上诉(案号:XZR103/24)。

KPN意图迫使OPPO接受其专利组合许可,为此,这家荷兰电信企业向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OPPO的德国销售公司侵犯EP033号专利(案号:4bO27/22)。地区法院已中止本案审理,等待OPPO针对EP033号专利提起的专利无效诉讼结果出炉。

此前KPN的侵权主张主要依托第14项权利要求,如今该项权利要求已丧失法律效力,其侵权主张失去核心依据。这家荷兰公司目前仍可向本案中提出其他主张,联邦最高法院尚未就EP033号专利其余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作出裁判,因此德国本案诉讼大概率会继续推进。

德国国内案件的平行诉讼

不到一年前,KPN在另一桩德国平行诉讼中遭遇首轮失利。该荷兰企业指控OPPO德国销售子公司,称其具备5G功能的移动终端(主要是智能手机)侵犯EP2377337号专利,并向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申请禁令,要求在德国境内禁售OPPO相关设备。但法官们未支持其诉求(案号:4bO44/22),并认定OPPO设备并未侵犯关键的第12项权利要求,据此驳回KPN的诉讼。20254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附加限定条件的前提下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

尽管OPPO在此次诉讼中援引了公平、合理且无歧视(FRAND)的强制许可辩护理由,但在口头审理中,FRAND仅起到了次要作用,因为法官们在庭审初期就对第12项权利要求是否构成侵权表示了怀疑。此后KPN就该判决向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提起上诉。

国际纠纷

KPNOPPO的专利诉讼战火同时蔓延至荷兰、中国、印度。2024年,该纠纷也延伸到了统一专利法院(UPC),KPN针对OPPO母公司提起三起诉讼。第一起诉讼于20249月提起,主张OPPO侵犯EP2387844号专利(简称:EP844号,案号:UPC-CFI-502/2024);但202412月,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以新增技术内容(added subject-matter)为由裁定EP844号专利全部无效(案号:T1841/23)。

随后,KPN重新发起诉讼攻势,于20251月提起第二起UPC诉讼,主张OPPO多家关联企业的移动终端产品侵犯其EP2337403号专利(案号:UPC-CFI-565/2024),前述两案均由海牙地方分院审理。

2026年初,KPN提起第三起统一专利法院诉讼,案由为EP3349412号专利侵权,本次该案交由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管辖(案号:UPC-CFI-0000249/2026)。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2607/1996896.html

 

  • 统一专利法院汉堡地方分院在碧然德案中对宁波蓝普赛尔公司处以罚款

因未遵守碧然德(Brita)取得的临时禁令,宁波蓝普赛尔公司(Ningbo Blue Pluser)需缴纳罚款。统一专利法院(UPC)汉堡地区分院认定,这家中国滤水设备厂商既未提交法院要求的资料,也未停止在网络上宣传专利侵权产品。

德国滤水器品牌碧然德与宁波蓝普赛尔公司围绕滤芯产生的纠纷进入新阶段。2026715日,汉堡地区分院作出裁定:该中国企业因违反禁令需支付97500欧元罚款,另因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令需支付105000欧元罚款。法院同时警示,若仍拒不配合执行,将处以每日2000欧元的追加罚金(案件编号:UPC_CFI_1881/2025)。

本裁定由主审法官萨宾.克莱普施(Sabine Klepsch)、法律专业法官斯特凡.席林(Stefan Schilling)、法律专业法官莫伊察.姆拉卡尔(Mojca Mlakar)共同出具。

本次裁决基于汉堡地区分院202512月核发的临时禁令。该禁令禁止宁波蓝普赛尔公司在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14UPC成员国境内,许诺销售、推广或进口搭载特定滤芯的水处理设备。法院依据欧洲专利EP2131940核发该禁令,该专利保护滤芯锁止结构。

持续线上推广产品

根据本次最新裁定,宁波蓝普赛尔已于20261月明确放弃申请撤销该禁令的权利。但双方和解谈判破裂后,该中国企业既未提交侵权产品货源、分销渠道相关所需资料,也未支付34700欧元程序费用。

汉堡法院早在20265月就已判令其每日缴纳1000欧元首期罚金。由于宁波蓝普赛尔始终不予配合回应,碧然德于20265月底再次提交申请,主张该企业仍在cnwaterfilter.comde.ruwaterfilter.com网站推广侵权产品。上述网站支持德语等多语言展示,并面向欧洲客户提供多种联系方式。

汉堡法官认定,该线上推广行为构成对禁令的违反。法院援引UPC既往判例,包括上诉法院在柯达诉富士胶片案、本院在欧克特Occlutech)诉乐普医疗案中的判决,明确:若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新的侵权销售行为,则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因宁波蓝普赛尔未作出任何答辩回应,法院认定自20251231日正式送达禁令以来,侵权行为已持续195天。

案件溯源:从菲莱德(Fileder)追至宁波企业

在起诉宁波蓝普赛尔之前,碧然德同步起诉了波兰企业菲莱德过滤系统有限公司(Fileder Filter Systems Spółka)。2025116日,汉堡地区分院同样依据EP2131940专利,向菲莱德核发临时禁令,禁令覆盖前述14个成员国(案件编号:UPC_CFI_1443/2025)。该案中,法院还下令将侵权产品移交法警,并要求碧然德提供5万欧元担保。

菲莱德收到禁令文书后披露,侵权款SPECTRUMServe系列滤芯由宁波蓝普赛尔生产。碧然德随即于20251125日向该中国企业发送警告函。宁波蓝普赛尔于122日邮件回复,表示歉意并声称会停止生产涉案产品,但并未出具停止侵权声明。此后碧然德在未举行口头听证且无需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取得针对宁波蓝普赛尔的临时禁令。

本次裁定是碧然德系列维权行动的一环,该品牌正针对多家挑战其滤芯市场份额的竞品企业发起诉讼。此前,杜塞尔多夫地区分院在碧然德诉韦斯珀(Wessper)案中,就欧洲专利EP1748830作出有利于碧然德的判决,认定对方构成间接侵权,并就替换配件适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29条权利用尽规则作出释明;慕尼黑地区分庭在碧然德诉爱克盾(Aquashield)案中,亦作出相同倾向性结论。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2607/1997096.html

 

企业在拓展海外业务过程中,如遭遇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可随时寻求本分中心的支持。本中心将依托专业化信息渠道与专家资源,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指导与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对案件进行动态监测与专业分析,提供应对策略咨询,对接境内外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以及普及海外维权共性知识与流程,旨在协助企业有效应对挑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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